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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缩水”合法吗?
这个情况已成普遍现象,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国家直接对食品分量的减少做出相关规定。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围绕其相关重要问题展开的,就是上文提到的食品包装,基本理念是保证消费者在决定购买某种商品前对其具有充分的知情权,并最大限度减少包装造成的浪费和环境危害。
美国的《合理包装和标签法案》规定了包装物的标签、标准的制定、审查报告、处理程序等;
日本的《包装新指引》规定包装成本不超过售价的15%,包装内空隙不超过容器体积的20%;
德国的《避免和利用包装废弃物法》要求生产者保证废弃包装材料可以回收利用。
具体而言,这些规定涉及:
要求企业在包装上对产品内容做出详细完整的说明;
限制过度填充、过度包装、广告费过高;
回收包装材料和保护环境……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包装的正式法律条文,根据国际标准和惯例制定了包装相关的国家标准,如:
2015年实行至今的推荐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31268-2014);
2010年实行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
后者详细规定了各类食品的包装空隙率上限、包装层数上限,比如:
饮料、酒和糕点的包装空隙率应该在55%以下;
包装层数不得超多3层;
包装之外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超过商品售价20%。
为什么各国不直接限制食品“缩水”呢?
一方面,在包装上明确写出净含量,即便比以前有所减少,但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欺骗,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
另一方面,下调食品分量属于企业经营战略范畴,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法律没必要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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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量减少,企业有责任告诉你吗?
那么,企业是否有责任明确提醒消费者产品份量的变化?
诚然,企业已经在包装上标明了产品份量,但是,因为包装上提供的干扰信息太多,加之前述在包装上采用的“障眼法”,消费者很难发现食品“缩水”的真相,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用同样的价格买到了和以前一样份量的商品。
换言之,企业的行为虽然没有侵犯消费者对产品净含量的知情权,却损害了消费者对做出购买决定时所需必要信息的知情权。
相对于消费者来说,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掌握着更多、更完整的信息。也就是说,对于某种食品,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责任维护利益分配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然而,现实是企业往往选择利用这种优势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决定,消费者很可能在全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益受损。
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各国还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在发生产品份量调整时须明确告知消费者。
不过,此领域已经有先驱:
美国康涅狄格州规定,商品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识;新泽西州规定,在商品的净重、体积和食品数量等发生变更时,企业必须在包装显著的位置进行标识以便说明,时间至少6个月。
在法律和企业服务都还有待提高的阶段,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还是先看好食品包装上的关键信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