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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举报自己续:一审判决120万全款买房合同无效

2018-08-08 11:22:49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律师说法

这份判决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谢静认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专业机构,在明知自身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后又以该条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会在结果上造成违约者会因其违约行为获利,而购房人却需要承担支付更多价款重新购房,甚至面临因现行购房政策无法购买房屋的不利后果,该结果无法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不利于维护市场诚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公平,其作用机制就是利益平衡机制,给予法官在利益平衡上的自由裁量权。

谢静认为,对于类似案件,在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之外,更应重点关注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责任划分,如开发商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则应对购房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如房屋上涨差价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购房人如遇到房地产开发商恶意违约的情况,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因其原因致使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房价上涨购房者受损,开发商应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因合同无效给购房者造成了预期经济利益损失(即房屋上涨的差价)怎么弥补?因开发商当时未取得预售证,购房者也知晓,故双方均有过错。但开发商作为具有办理预售证义务的主体资格,负有大部分责任,应承担因房屋上涨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

另一方面,如果购房者购房时并不知晓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证,那么开发商则存在欺诈,但是,法律后果不同。这一法律后果是,商品房由购房者归还于开发商,房子归开发商所有;而开发商需向购房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合同无效让购房人承担了商业风险

长期关注房产领域案件的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分析,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体系里有两种合同,一个是认购书,称为预合同,另外一个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三个规定:一是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买卖合同无效;二是如果认购合同内容详细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三是如果开发商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需要惩罚性赔偿。

徐斌认为,判决认购合同无效,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违背了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立法本意,让购房人承担了开发商的商业风险。

判决没问题,但又明显丧失公平正义

西安市律协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薛鹏认为,单纯地看,判决没有问题,但是这样的判决又明显丧失公平与正义,而且是对开发商恶意违约的纵容和鼓励,一份缺乏公信力的判决就是一份糟糕的判决,更何况还有一个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中,法院实际上也是知道对方在恶意违约,只是认为没有既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能够保护购房者利益的解决方案而已。

薛鹏说:“我认为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无效时,要求过错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来判,这样即使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也可以保护购房者的一部分利益,而且,如果从过错责任来说的话,购房者在这方面举证得当的,是完全可以证明开发商应承担主要过错,这也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贯规定。而购房者所受到的损失在本案中就是房屋差价损失。”

本版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宁军 实习记者 王娜 实习生 张鹏康 采写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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