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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举报自己续:一审判决120万全款买房合同无效

2018-08-08 11:22:49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涉案房产已上涨数倍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恶意诉讼

闻天公司选择在购房者所在地起诉,包括阎良、长安、莲湖等法院均有诉讼。

今年4月,李女士的案件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针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李女士请求法院驳回,她认为闻天公司系恶意诉讼,其以所售商品房项目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该诉求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闻天公司与她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闻天公司已收取了她全部购房款,必须依法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李女士提出,闻天公司在收取全部购房款后迟迟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又以其欠缺预售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其目的显然是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卖房,“对于如此丧失诚实,恶意追求不正当利益的毁约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其中几位业主的合同计算,签合同时每平方米折后价格多为六七千元,而目前该房产售价已涨到2万多元,是原价格的3倍多。

长安区房管局

曾处罚开发商无证销售

长安区法院认定,2016年8月3日,长安区房管局对涉案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未办理销售手续,涉嫌无证销售,于同年8月9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闻天公司停止一切销售行为及和房屋销售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立即进行企业经营整改,并对违规销售的房屋逐一清退;尽快办理相关建审手续。后闻天公司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8年3月1日,长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因闻天公司在涉案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规销售之行为,对闻天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即责令停止销售活动,补办许可证,并处罚款72万余元。同年3月5日,闻天公司缴纳罚款。

庭审中,被告李女士认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系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庭审后,法院向被告方释明合同无效之后果,被告方坚持合同有效,坚持要求原告交房。法院另査明,涉案项目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争议焦点为认购合同性质

一审判决合同无效

长安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的性质,如涉案合同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原告闻天公司在本案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另外,判决中还称,法院已向被告李女士释明合同无效的后果,因法庭辩论已经终结,且李女士仍坚持其答辩意见,“故其可另案起诉,本案不予受理。”

6月8日,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无效。

购房者已上诉

并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网签

据了解,李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已提出上诉,二审将在近期开庭。

在一审判决书中,华商报记者注意到,被告李女士曾在答辩中提出,针对闻天公司恶意诉讼,被告理应提起反诉,但因原告并未明确本案所涉合同的性质,故请求法庭对此予以释明,被告将在法庭释明的基础上提出反诉请求。

那么,她是否提出了反诉呢?该案代理律师胡春梅告诉华商报记者,答辩的时候有反诉的想法,但因当时合同性质不明确,导致反诉请求也不明确。合同如果是预约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反诉请求只能是要求签订本约(又称本合同,指为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合同是本约,就可以要求网签、交房、办证等。后来已经明确了合同为本约,但本诉是确认之诉,法庭不接受给付之诉的请求,因此无法反诉。不过,李女士已在雁塔法院上诉,要求开发商办理网签手续。

此前华商报报道的另一起案件中,购房者陈女士与闻天公司的纠纷已于7月27日在莲湖区法院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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