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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们在看到通知之后,很多人聚集在小区门口想要和开发商商谈,开发商方面始终没有一个人出面,吴女士说,电话也打不通,人也找不到,自己很想解决问题,也想听开发商当面如何解释。
吴女士说,自己所在小区有600多户人家,却只有400个车位,并没有达到当时开发商承诺的每家都可以有一个车位。吴女士很担心这样下去自己的车回不了家。
《天天315》栏目记者致电吴女士家所在物业管理部门,物业的张小姐表示,自己的权限只是,按原有每月210的价格,再为业主延期3个月,至于3个月之后怎么办,她也不能确定。
现在一些小区的停车位都要求车主必须购买,不能短租。而且有些车位还没有产权合同,有的只有协议。在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看来,小区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存在很大问题。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目前争议比较多的是地下停车位,以北京市为例,有的小区的地下车位可以出售,业主可以买,有的小区是业主想买,而开发商只租不卖,之所以出现如此复杂的情况是由于产权问题。在整个规划中,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是否是配套设施,如果是配套设施,数量是否足够等,多种原因都可能导致最后在产权交割阶段出现一些问题。就本案例而言,开发商只长租而且要求一次性买断20年的车位使用费,可以判断出:第一,该小区的开发商可能没有小区地下车位的产权。第二,未经商量突然作出这样的改变,它可能希望通过这样一些方式快速收集资金。胡晓同时提醒消费者,签订这样的长租协议存在风险,因为其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做保障。
对于停车位定价问题,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介绍,2015年10月发布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在坚持市场取向的同时也强调公平原则。2015年12月,《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布,其中提到,要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由于市场有其盲目性,意见强调要加强对市场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管,对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要通过指导双方制定议价规则,发布价格行为指南等方式,引导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另外,海南省也发布了相关的政府性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也强调,对于存在议价能力的小区,可以完全走市场调节价;但是对于不完全具备市场议价能力的小区,要走政府指导的价格。就本案例而言,消费者可以按照海南去年发布的《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议价能力的指导原则,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调指导,对于开发商的这种错误行为给予纠正。
今时今日,不论什么职业、什么身份的人,多少都能接到推销贷款的电话。在不胜其烦,控诉隐私信息被出卖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贷款市场的蓬勃壮大。这恰恰说明,随着国家经济的飞跃,越来越多的人产生了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