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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由于快件延迟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如何规定的?胡钢介绍,最早的《邮政法》包括后续2012年和2015年修订后的《邮政法》对于邮件损失的赔偿,特别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只是原则规定,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邮政法》里只规定了邮政的损失,邮件的损失指的是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并没有包括邮件的运输或者投递的延误。因此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中,对于快件的延误、丢失、毁损、内件短少等造成的损失,规定得更加详细。比如用户可以要求,如果通过所谓连锁加盟店邮递快递的,可以要求连锁或者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上所属企业的进行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进行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一般来说用户可以使用保价的方式来确定赔偿责任,这样对于双方快速解决纠纷比较好。而对于那种没有保价的快件,就会按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相关的法院判决也在很多案件里面显示,快递企业仅以快递详情单或者快递单载明的最高赔三倍或者五倍快递费的约定,很多时候都被裁决为无效。用户既要积极地主张自己权利,同时也要养成对比较重要或贵重快件本身进行保价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