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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顺丰速运的承诺,这单快递本应在5月21日凌晨之前送达,但结果是5月22日下午2点才送达。不过,顺丰快递客服人员表示,关于赔偿,他们没有标准。对此,芦云介绍,《快递暂行条例》等明确规定,对于保价的,一定要按照保价执行,如果没有保价,则应当按照民事相关的规定执行,而民事相关的规定一般指向《合同法》。《合同法》中有关于运输合同以及相关赔偿的系统性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按照最基本的民事赔偿进行赔偿,也就是常说的填平原则。如果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因为快递的延误送达导致了怎样的损失,并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且这些证据能够被法院认可,那么违约的地方应当按照举证一方的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赔偿。当然,赔偿中除了直接损失还可能有一部分是间接损失。就本案例来说,陈女士提到,快递的是一份标书,投标金额涉及80万,这个80万显然是一种间接损失,因为即便快递准确送达了,标是否能中也是一个偶然性事件,因此间接损失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要个别情况个别对待。
由于陈女士寄送的快件是公司用来参加招标会的重要文件,快件的延迟导致了公司的损失。对于相关损失是否应由顺丰赔偿,芦云认为,这首先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招投标行为本身是一种公司或企业的商务行为,而芦云向记者了解到,案例中采用的是由公司统一委托寄件的寄件形式,即委托主体实际上是公司。在芦云看来,这已经不是一种个人消费行为了,应适用《合同法》,按照《合同法》规定进行规范。至于在《合同法》的适用过程中如何确定损失额度,应由权利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违约方按照损失程度加上合理区间去判定损失。损失除招标文件的制作费用外还有招标会报名费,这其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假定标书准时送达,但陈女士的公司没有中标,标书制作费用和招标会报名费用实际上也不会得到补偿,因此这种情况需酌情考虑。从公司的角度来讲,应当举证证明由于这份快递延误所导致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客观存在,而且是直接损失,有相应的证据去支持,法院最后也许会结合案件情况予以酌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