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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创新“铺路”试点创新企业回归)
今日,小米CDR发行将上会。CDR首单呼之欲出,从报送材料至上会用时不到两周。这背后是监管层在为试点创新企业“拥抱”境内资本市场快速铺平道路。自6月6日至今,证监会密集发文,为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确立制度规范。6月15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一系列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至此,交易所在配套制度层面已为试点创新企业登陆A股作好了准备。
作为系列规则的核心,交易所的《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相较现有上市规则作了突破和创新:对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信披的差异化安排、为“双层股权架构”设定规则“边界”……在照顾到试点企业特殊性的同时,又与A股现有规则平滑衔接。
规则“既熟悉又陌生”
沪深交易所发布的《实施办法》是一套“既熟悉又陌生”的规则。
此前,无论是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还是证监会此后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均对CDR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制定了规范,同时也把细化规则的空间留给了交易所。例如,《CDR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境外上市地的监管水平以及发行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合规运作情况,对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