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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应急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信息泄露事件时,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处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管处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监管处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平台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相关权利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在全行业通报。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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