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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aw@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6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6日。

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名登记】本办法所称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仅指自然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实名登记要求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条【身份证件类型】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其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确实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二)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无法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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