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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06-05 09:26:17      参与评论()人

第十六条【投保查验】保险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批改查验】保险期间不足7日或者保险费总额不足200元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批改后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批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第十八条【贷款查验】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退保查验】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条【理赔查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理赔、给付,理赔、给付金额为1万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条【非现场业务】保险机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通过有效技术手段核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获取实名信息,并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实名信息查验。

第二十二条【自主查验】保险机构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保险业务,也可以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查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

第二十三条【委托代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受托人应当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保险机构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要求查验委托人实名信息外,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供身份证件,审核其身份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受托人本人与身份证件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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