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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适用于以协议方式出让,在2015年10月9日前经已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或者调整容积率的未建用地的处置 (以下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者虽属闲置土地但已依法处置完毕,可以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深圳规土委表示,该《办法》是对“558号文”的修订。2015年10月9日,深圳规土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地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588号)。2017年10月9日,588号文有效期届满。修订的目的是在符合上位法的前提下,适度放宽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空间,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低效用地的开发利用。
已出让未建用地经生效法定图则变更土地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开发建设的,继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约定建设用地面积但未约定建筑面积的,按照居住用地容积率1.8、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2.0、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途用地容积率1.0核定其建筑面积。
《办法》明确,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动工开发”是指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下列情形之一:(一)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二)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三)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