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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住房租赁证券化文件:仍要防范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

2018-04-26 09:21:08      参与评论()人

(七)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住房租赁企业可结合自身运营现状和财务需求,自主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配合接受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协助开展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和物业估值等工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发行申请。

解读:这一条的核心还是“支持”两个字,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要求的企业来自主开展。

(八)优化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程序。各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中涉及的租赁住房建设验收、备案、交易等事项建立绿色通道。对于在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允许转让或抵押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用于开展资产证券化。

解读:重点在于“绿地通道”,在资产证券化产品里,设立专项计划的同时需要原始权益人提供担保,原始权益人把租赁的债权卖给这个专项计划,专项计划就付钱给原始权益人,后面收到的租金则归属专项计划,这就类似一种长期的债权转让。在这样的交易情况下,提供担保较为常见,而提供担保的方法是通过抵押或者转让,而这就需要房产交易中心来配合,这也是目前正在操作的方法。此次政策中将各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纳入规定,建立绿色通道也意味着后续操作将会更加便捷。

(九)优化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审核程序。各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对申报的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备案和监管,研究建立受理、审核和备案的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审核、发行、备案和挂牌的工作效率。

解读:这一条是从证券交易所的角度来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等是主管资产证券化审核的部门。

(十)建立健全业务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中国证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指导相关单位完善自律规则及负面清单,建立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监测、违约处置、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等制度规则,引导相关主体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安排,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做好利益冲突防范以及投资者保护,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研究探索设立专业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机构。

解读:做好风控,确保项目的筛查工作,要求租赁真实,而不是虚假合同。证监会和住建部推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风控与管理体系。该条还提及“研究探索设立专业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机构。”这是比较新的东西。目前在交易所发行ABS产品它的原始权益人的要求是比较高的,一般均为国企或者企业信用评级比较高的企业,或者就是比较知名的一些企业;但是做租赁住房,有些企业可能规模不大,信用评级不高,市场上很多房地产公司没到前100强,信用评级达不到AA,但可能他的租赁项目体量或租金不错,但是交易所做不了ABS,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增信,但是民营企业等往往无法增信,因此有一个市场化的增信机构,那么合格的、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产品就会多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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