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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博士的脑洞丨独立董事究竟“独立”了谁?

2018-04-26 09:20:15      参与评论()人

结果,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往往不能充分发挥对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得不到维护,内部人控制问题难以解决。

正因为如此,去年的“万宝之争”激起了市场的轩然大波。因为外部市场接管是公司治理中最后解决手段。尽管代理问题始终存在,但外部市场接管是对严重偏离股东利益和机会主义管理者的威胁,将迫使管理者收敛,使其行为更接近于股东利益。

说白了,你公司治理不行,你挖大家的墙角,我从市场规则上来解决你、替换你。

在被把持了多年如铁板一块的既得利益者们还在自我麻痹和麻痹市场的封神时,有人破开了这雾障金甲而长驱直入,这才是大家感到兴奋的原因,原来我们的市场是可以市场化的!原来市场化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可以期待的!

当然,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人反应之激烈、反抗之急剧、反扑之无所不用其极的原因。

问题在哪儿?

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内部人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有积极作用。因此,现在不少国家都把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效果能不能一样?也许还需要与当地既有法规、条件更好的结合。

将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与美国的发展历程作比较,会发现,首先,美国的制度建设是先自发、再实践、最后立法,而我们是先立法。

看起来是我们一步到位,但仔细分析,会发现,我们可能其实缺少一种市场的认识和政策的共识。因此,立法后,实践了,但自发性较差,反过来又影响实践的作用和意义。

应该说,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的复杂社会环境下确定下来的,这一产生历程显然带有很强的人为性,而缺少市场响应性。

这必然导致第二个特点。即美国的制度建设是先配套,再完善,制度是辅助。我们正好相反,是配套不完全,想用制度来倒逼。

在美国,对于个人股东来讲,与公司利益无直接关系的人出任董事,更能保护他们的利益;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讲,因为美国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限制机构投资者干预公司的运转,也倾向于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对于公司和管理层来讲,公司破产、市场兼并收购、市场估值等制度都给了公司管理层极大的动力,股民对公司董事会法律诉讼则是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促进剂,使其必须加强公司治理能力。因此他们也愿意设立独立董事。

可以说,独立董事制度既不天然存在,也不天然保护谁,而是因为各个市场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能够最大化保证自己的权益,而最终得到的一种更高效的制衡性制度。因此,这套制度才能够保护市场中的各个主体,包括公司、公司利害关系人、小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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