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Z博士的脑洞丨独立董事究竟“独立”了谁?

2018-04-26 09:20:15      参与评论()人

痛定思痛,为解决公司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者自我监督的矛盾,一些公司创建了独立董事制度。Lockheed和Northrup公司为解决对公司贿赂的控诉,就同意保证外部董事占比,并在重要的委员会员中都有独立的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后,效果很好,社会广泛认可。1977年,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颁布新规,“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大多数;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开始要求较大保险储蓄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必须吸收相当数量的、专业性强的独立董事。

90年代,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率先在立法中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标准、任命方法及特殊权限。

至此,独立董事制度由“逼宫”到自发,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转为强制性制度,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重要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发展

1993年,我国出现了首个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公司。青岛啤酒在香港上市,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

1997年12月,出现了第一个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限定。但是这款规定被注明为“选择条款”,属于非强制性规定。

1999年3月,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半是独立董事,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批准才有效。首次明确了独立董事的权力,但是仅针对境外上市公司。

2000年1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规定每家上市公司“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这是初次尝试通过明文规定的形式在国内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还不是强制性的。

2001年8月,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成为证监会为通过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来规范公司治理所采取的最全面措施。这是对所有境内上市公司的要求。

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它们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改进方式,对董事和董事会提出要求,对董事会人员构成、专业委员会的设立等作了规定。随后,6月颁布《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正式把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上市公司。

2006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需要设立独立董事一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自身的地位。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

    点击加载更多相关新闻
    没有更多相关新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