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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怎么管?设金融监管局,适度剥离其金融发展职责(3)

2018-02-08 09:20:45      参与评论()人

加快金融监管制度建设,让金融监管有章可循。一是建议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尽快统筹推进金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事项、手段、权力、责任的法律依据和授权,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权责分明。二是建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区域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具体金融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则履行好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并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局的金融监管责任意识,提高金融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和提升金融监管手段。三是建议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推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问责机制,定期由省政府对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开展考核评估,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市县等基层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工作开展考核评估,并将考核情况逐级上报。

适度剥离地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职责,保持金融监管的独立性。目前,金融办(局)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除了行使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职能外,还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筹部署担负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融资和招商的职责,有时甚至要通过行政干预来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建议从中央层面出台相关规定,统一和规范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局的具体职责,使其职能主要是落实中央金融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控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适度剥离其地方金融发展的职责,以确保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建立综合性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监管和风险信息共享是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基础,目前中央各监管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信息交换仍然存在壁垒,或称数据信息孤岛,缺少综合性信息共享平台和监管机制,难以形成科学、全面、高效的金融决策。建议建立中央与地方指标参数、信息集合、交换与共享的机制和平台,明确界定共享信息的统计口径、标准、性质、内容、方式以及保障机制,形成中央各监管部门之间及中央与地方之间高效、畅通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的采集范围不应局限于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本身,还应打破政府部门及各行业领域之间的数据壁垒,对工商、财政、公安、法院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与整合,将原本局限于本行业的条数据向部门间融合的块数据转变,提高监管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时效性,并大幅提升金融监管的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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