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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怎么管?设金融监管局,适度剥离其金融发展职责(2)

2018-02-08 09:20:45      参与评论()人

四是监管能力不足限制了地方金融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以及非法集资态势的日益严峻,暴露出了地方金融监管理念落后、专业知识匮乏、责任主体分散、监管权力和手段缺失等金融监管能力不足问题,越深入基层问题越严重。同时,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市场经验,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和责任不强,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当作对区域性金融资源协调使用的手段,甚至作为财政资源进行统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潜在较大的金融风险。

五是现行监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金融发展的需求。一方面,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适应新金融发展的需要。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业态迅猛发展,综合经营成为金融发展的必然趋势,新业态领域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叠现象。另一方面,现行的监管手段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尚未建立与新金融业发展相适应的基于大数据、块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监管模式,又缺乏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和风险监测预警平台,金融监管的理念、方式和手段相对滞后,难以对新金融业进行有效监管。

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7年11月,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正式设立并下发了其议事规则有关文件。该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旨在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现已研究确定行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及履职问责等职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科学、有序、高效的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必将为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推动我国新时代金融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加快构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应以“中央统筹、地方配合、权责明确、运行高效、风险可控”为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完善现行监管体制,构建中央与地方金融统筹协调监管机制一是建议从中央层面统筹推动各地方政府尽快设立金融监管局,实行地方金融统一归口管理,将所有中央交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协调服务职能整合归口到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统筹下具体执行中央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政策和规定,并组建相应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向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汇报地方金融发展情况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时报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空白和漏洞。二是建议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和监管的统筹与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向地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解读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及国家金融改革创新政策,让地方及时了解中央关于金融发展的定位及金融监管的政策措施并有效实施。三是建议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筹推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的监管协作机制,促进地方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经验分享和协同合作。这些机制能发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资源和专业优势,又能发挥地方政府的属地优势。同时,中央将通过有效的传导机制动态了解地方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从而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并解决发展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地方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和需求,批准实施更具针对性、适合各地经济金融发展的创新试点政策,积累经验后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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