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地方金融监管怎么管?设金融监管局,适度剥离其金融发展职责

2018-02-08 09:20:45      参与评论()人

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主要问题

自2003年以来,各省级政府开始陆续成立金融工作办公室(局)。期间,中央逐渐将一些金融管理职责交由地方政府承担,逐步形成了以一行三会为主、各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部门配合补充的金融管理体制。从总体上看,现行以一行三会为主体、地方政府配合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推动国家及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培育金融市场体系、管理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金融业态的不断涌现,金融风险的复杂性日益凸显,现行监管体制已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及监管要求,在实际金融监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运行及监管的效率。

一是中央与地方监管目标存在差异导致不协调现象。现有管理机制下,中央监管部门将防范风险作为主要目标责任,而地方政府须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投资拉动必然成为主要任务。因此,在投融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顾及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极力扩大融资规模而忽视金融风险。由于目标不同,监管侧重点必然有所不同,从而导致中央与地方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理念、思路及政策措施存在较大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上下不协调的现象。

二是地方金融监管权责不对称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效率。国家金融监管权力集中在中央,但出现区域性风险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承担化解及处置责任,而中央与地方尚未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及常态化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地方在领会和执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政策时存在领会不深、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因此,中央与地方对金融资源使用和风险责任承担不对称、传导机制不畅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此外,由于地方金融局(办)无明确上级管理部门,存在多头管理现象,有时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及规定不协调,导致地方金融局(办)无所适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与效果。

三是地方金融监管主体权责不清削弱了地方金融监管质量由于地方政府肩负着监管、协调、服务及发展等多重职能,其金融监管职权又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甚至职能、职责、职权均不明确,在地方金融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金融监管目标与发展目标混淆的问题,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过程中“越位”与“缺位”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金融监管的质量和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