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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优化经济结构要重视税务问题(2)

2017-12-21 09:26:1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投融资优化经济结构中的税收问题

在“一带一路”相关投资和境内投资带动经济结构优化中,税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

在设计上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匹配,在投融资优化结构上需要关注很多税收问题,其中主要聚焦在以下六点:

第一,产业基金的重复计税问题。

投资过程中资金运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只有从高资金成本阶段过渡到资金成本相对合理的时代,制造业的春天才能到来。在产业金融崛起、金融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基金的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合伙基金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前期获得投资的法人企业在股息红利分配之前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合伙基金向基金的法人合伙人进行分配时,法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产业基金还不活跃,随着时代发展和金融创新,税制也应当顺应发展做出相应优化,使产业基金获得与直接投资平等的税收待遇。因此笔者建议,产业基金应当适用穿透性原则,在中间环节应视同于直接投资。

第二,生命周期长,收入成本不同期间错配。

由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较长,涵盖初始期、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等不同阶段,而每个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由于PPP项目的特点不一,容易造成收入成本之间的错配。例如项目在初始期及建设期,主要发生成本支出,运营期则主要发生收入,当成本大于收入时,按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其发生的亏损只能在未来5年的盈利中抵减,则有可能造成无法递减部分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增值税虽然留抵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但也会占用企业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种由于周期长、确认收益时间段不同造成的不平衡需要通过税收进行适当纠正。因此建议,延长所得税盈亏相抵的期限,扩展从产生负所得税到后期可以抵免的期限。

第三,财务投资者的资本弱化的问题。

关于财务投资者的进入,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的反避税手段,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不能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本弱化方面存在类似的全球惯例。在PPP项目中由于资产负债率的需求和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因此通常采用“小股大债”的方式,财务投资者既是股东的身份,同时也是债权人的身份,投资者巨额的财务融资造成的资本弱化问题,将造成PPP项目税收负担增加。因此建议,资本弱化按公平交易原则调整,具体债资比可以考虑突破2:1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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