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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优化经济结构要重视税务问题

2017-12-21 09:26:1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我们看到,投融资对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而在这个过程中,税收需要发挥有效的激励机制作用。

投融资带动经济结构优化

虽然拉动GDP增长有三驾马车——进出口、消费和投资,但中国的实践证明在过去的十年间,投资对经济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未来,投资依然是经济结构改革的重要路径。

在投资方面,对内对外有两个着力点。一个路径是PPP,即用政府资本带动民间资本,促进投融资结构的优化。另一个路径是创新对外投资方式,通过“一带一路”拓展国际市场,带动境内外投资,共同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重要的投融资创新模式。PPP指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关键在于合作(Partnership)。目前PPP的合作领域已经非常广泛,覆盖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其中基础设施投资是PPP的重点,同时PPP的投资也在医疗卫生、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方面,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PPP入库项目已达1.3万个,总投资额达16.4万亿元,其中已落地投资额为3.3万亿元。2017年上半年,全国已成交的PPP项目达到1357个,同比增长31.4%,投资规模达到1.73万亿元,同比增长27.8%。PPP模式在我国得到广泛的应用及发展。

PPP的种类目前主要分三种:非经营性的主要由政府付费,经营性的由市场付费,以及准经营性的由市场付费加上政府补助。从优化经济结构的角度看,为了解决地方财政资金短缺问题,将来应当以经营性PPP项目为主导。如果始终是以政府付费的形式,则地方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

目前PPP运作主要有委托运营、管理合同、BOT、BOO、TOT、ROT六种模式,最为常用的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的模式。这种模式具有三个特点:1.周期长,项目时间跨度大;2.涉及主体多,包括项目公司、项目部、银行金融机构、运营方等多方主体;3.涉及税种多,是投融资中需要突破的税务问题。

“一带一路”是另一拓展投资的重要路径。2016年国际投资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相关50个国家的投资流量达到189.3亿美元,同比增长38.6%,这一规模还在进一步扩大。在丝路基金助力下,“一带一路”投资项目的未来会更加壮大。目前中国在“一带一路”相关的60个国家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3987个,新签合同额达926.4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的44%。201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成为继美国后全球排名第二的资本输出国,但是在整个输出结构中,我国对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投资金额占比依旧偏低,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具有广阔的空间。

投融资优化经济结构中的税收问题

在“一带一路”相关投资和境内投资带动经济结构优化中,税收起着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

在设计上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匹配,在投融资优化结构上需要关注很多税收问题,其中主要聚焦在以下六点:

第一,产业基金的重复计税问题。

投资过程中资金运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只有从高资金成本阶段过渡到资金成本相对合理的时代,制造业的春天才能到来。在产业金融崛起、金融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产业基金的问题需要重新考量。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合伙基金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前期获得投资的法人企业在股息红利分配之前已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当合伙基金向基金的法人合伙人进行分配时,法人合伙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立法时,产业基金还不活跃,随着时代发展和金融创新,税制也应当顺应发展做出相应优化,使产业基金获得与直接投资平等的税收待遇。因此笔者建议,产业基金应当适用穿透性原则,在中间环节应视同于直接投资。

第二,生命周期长,收入成本不同期间错配。

由于PPP项目的生命周期较长,涵盖初始期、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等不同阶段,而每个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由于PPP项目的特点不一,容易造成收入成本之间的错配。例如项目在初始期及建设期,主要发生成本支出,运营期则主要发生收入,当成本大于收入时,按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其发生的亏损只能在未来5年的盈利中抵减,则有可能造成无法递减部分成本,增加企业的负担。增值税虽然留抵额可以无限期结转,但也会占用企业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对于这种由于周期长、确认收益时间段不同造成的不平衡需要通过税收进行适当纠正。因此建议,延长所得税盈亏相抵的期限,扩展从产生负所得税到后期可以抵免的期限。

第三,财务投资者的资本弱化的问题。

关于财务投资者的进入,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的反避税手段,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比例不能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本弱化方面存在类似的全球惯例。在PPP项目中由于资产负债率的需求和企业规避风险的需求,通常需要较大规模的资金,因此通常采用“小股大债”的方式,财务投资者既是股东的身份,同时也是债权人的身份,投资者巨额的财务融资造成的资本弱化问题,将造成PPP项目税收负担增加。因此建议,资本弱化按公平交易原则调整,具体债资比可以考虑突破2:1的限制。

第四,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

当PPP项目的运营期结束,进入资产无偿移交的阶段时,如无特殊规定,资产无偿移交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纳税。而PPP项目的资产总额较大,许多项目在几百亿元以上规模,如果按视同销售纳税,则会大幅减少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建议,对BOT项目在整体移交时按照免税处理。

第五,多主体、多合同的印花税的税收问题。

多主体、多合同的印花税要与增值税相匹配,PPP项目中既包括框架协议,也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股权投资协议、运营外包合同等,如果相互包容、相互交叉的合同,并且外包合同需要层次缴纳印花税,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税,抑制专业化分工,也增加PPP项目的成本。因此建议,对印花税允许差额计税,与增值税促进专业化分工相趋同。

第六,境外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回流问题。

资本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将大大提高资本的中性,也就是资本的流动以资本的回报为主要驱动力。在35个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有28个采用“属地制”,实行免税法。“属地制”的免税法更具税制国际竞争力,对于海外投资利润回流有极大利好,也是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的体现,对于我国借鉴境外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回流问题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国别报告,中国企业不存在过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复杂设计,而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汇回利润的纳税问题。我国需要对企业利润回流是否要采用免税法代替抵免法进行考量,建议对于海外投资回流的利润采用免税法代替抵免法。

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优化经济的路径中,投融资作为关键的着力点,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国内以PPP为重要的投资创新方式,境外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要方式,两个路径双管齐下,拉动经济结构优化,其中税收必然需要发挥有效的激励机制作用。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编辑:黄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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