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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资优化经济结构要重视税务问题(3)

2017-12-21 09:26:15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第四,资产转移视同销售的税收问题。

当PPP项目的运营期结束,进入资产无偿移交的阶段时,如无特殊规定,资产无偿移交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纳税。而PPP项目的资产总额较大,许多项目在几百亿元以上规模,如果按视同销售纳税,则会大幅减少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建议,对BOT项目在整体移交时按照免税处理。

第五,多主体、多合同的印花税的税收问题。

多主体、多合同的印花税要与增值税相匹配,PPP项目中既包括框架协议,也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借款合同、采购合同、股权投资协议、运营外包合同等,如果相互包容、相互交叉的合同,并且外包合同需要层次缴纳印花税,则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税,抑制专业化分工,也增加PPP项目的成本。因此建议,对印花税允许差额计税,与增值税促进专业化分工相趋同。

第六,境外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回流问题。

资本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将大大提高资本的中性,也就是资本的流动以资本的回报为主要驱动力。在35个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有28个采用“属地制”,实行免税法。“属地制”的免税法更具税制国际竞争力,对于海外投资利润回流有极大利好,也是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的体现,对于我国借鉴境外PPP项目的投资收益回流问题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根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国别报告,中国企业不存在过多关联交易、转移定价的复杂设计,而存在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汇回利润的纳税问题。我国需要对企业利润回流是否要采用免税法代替抵免法进行考量,建议对于海外投资回流的利润采用免税法代替抵免法。

在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优化经济的路径中,投融资作为关键的着力点,对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有着重要意义。国内以PPP为重要的投资创新方式,境外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要方式,两个路径双管齐下,拉动经济结构优化,其中税收必然需要发挥有效的激励机制作用。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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