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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改革变奏:回归国情,不再只聚焦注册制(4)

2017-12-19 09:10:14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不过,比较庆幸的是,这次黄炜在发言中又重新提出,“要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从证券的法律属性出发,合理拓展‘证券’范围,努力为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提供丰富的融资产品服务”。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顾功耘在论坛上就提出,我国资本市场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的推出为一批科技企业提供了制度支撑,但是部分科技企业还是不能在我国证券市场发行上市,说明证券法律仍不能完全适应科技企业成长的迫切需求,存在上市条件及公司治理要求较为刚性等问题。

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也表示,应加快证券法修改步伐,为建设新时代资本市场体系奠定法治基础,应该将具有证券功能的所有金融投资商品纳入证券法调整,也应该在证券法修改中对股票发行注册制进行顶层设计。

为金融科技预留空间

“黄炜助理在发言中提到两个‘预留空间’,一个是要为境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法律制度空间,另一个是为鼓励并规范科技创新预留制度空间。”李文莉对记者表示,这种前瞻性是值得肯定的,金融监管有针对性、不搞一刀切,是有利于市场创新发展的。

近两年来,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为主要特征的金融科技创新正在深刻地影响着资本市场,挑战前所未有。要如何迎接科技创新浪潮?黄炜表示,法律制度要主动跟上科技进步的步伐,积极应对科技发展对市场监管带来的全新挑战,为鼓励并规范科技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具体而言,要厘清通过技术实现的证券交易的金融特性,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安排监管制度,并为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必要的容错纠偏机制。

同时,要严惩滥用科技之名、行金融违法之实的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特征的清晰勾勒,洞穿不断翻新的违法行为的科技伪装,实现对投资者的平等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资本市场网络技术和信息安全,赋予监管机构与科技创新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执法科技手段与执法权限。

“当前市场中金融科技领域创新形式很多,从P2P、股权众筹,到比特币、ICO,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下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李文莉表示,比如ICO本质属于证券融资模式,在发展初期应加强规范引导、适度监管,而不是一刀切,应规范与鼓励创新并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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