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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征求意见:普通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5)

2017-12-15 09:14:33      参与评论()人

第三节通用航空运营人

第三十条 【通用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下列通用航空运营人应当取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颁发的运行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实施运行:

(一)使用航空器从事商业活动的运营人;

(二)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和最大起飞全重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从事非商业活动的运营人;

(三)为航空器的所有人提供营利性专业飞行服务的运营人(以下简称航空器代管人);

(四)使用航空器实施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运营人;

(五)使用直升机实施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运营人。

第三十一条 【通用航空运营人的运行许可】通用航空运行许可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运行要求的民用航空器、设备、设施和航空活动场所;

(二)有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飞行机组人员;

(三)配备相应的手册和资料;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航空器代管人与航空器所有人签订的代管合同的内容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通用航空运营人的手册要求】持有通用航空运行许可的运营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参与航空器运行的航空人员制定工作手册,按照手册实施运行。

第三十三条 【通用航空运营人的记录要求】通用航空运营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要求对航空人员的技术状况和航空器的使用、情况作出记录并保存。

第三十四条 【通用航空驾驶员的飞行、值勤和休息时间要求】持有通用航空运行许可的运营人的机组成员的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本条例所称航空人员是指,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

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执照,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机构颁发。

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机械员、航空器维修人员、飞行签派员应当按照执照载明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执照申请人的资格】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满足年龄、文化程度、航空知识、技能、经历、健康状况及语言能力要求,完成相应培训,并通过考试。

关键词: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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