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董登新: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升级(2)

2017-11-20 09:19:2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同时,办法还规定,根据证券市场的状况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可以选择少量上市公司进行国有股配售、回购试点,并把涉及国有股减持的协议转让,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种特殊方式加以规范,明确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进行国有股协议转让时,凡发生国有股减持的均应按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做,既能保证国有股配售、回购和协议转让等上市公司优化资本结构的重要方式依法进行,又能满足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需要。

2001年6月26日,沧州化工、江苏索普、韶钢松山率先在增发新股方案中提出国有股减持。2001年7月24日,广西北生药业等4家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将有10%的国有股存量发行,其定价即为新股发行价。国有股减持在新股发行中首开先河。

因为自2001年中期A股由牛转熊,国有股减持遭受了较大的市场舆论压力,为此,2001年10月22日,证监会紧急暂停《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关于“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的规定。自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减持国有股暂行办法至10月22日国有股减持暂停,此间共有13只首发新股和3只增发新股实施了国有股减持,国有股存量发行募资总额11.3亿元。

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国务院决定,除企业海外发行上市外,对国内上市公司停止执行《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利用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的规定,并不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国九条”,承认中国股市存在股权分置问题,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限售股解禁,象征性抛售100股,标志着中国股市进入全流通时代。自此,国有股减持成为常态。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