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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管理补短板,禁止多头控股(2)

2017-11-17 09:25:1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此次《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确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指出,过去银行股东治理中,穿透做得不够,导致部分企业利用各种“壳”,通过关联企业,对银行实现实际控制,在实际银行经营中,通过关联交易造成一些风险事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股东方面,《办法》要求主要股东应向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逐层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商业银行方面,要求其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应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未履行穿透审查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管部门方面,要求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办法》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

根据《办法》,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此外,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同时,商业银行对上述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对股东及其相关单位、人员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银监会指出,《办法》将强化监管部门职责,丰富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股东惩处力度。此外,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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