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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管理补短板,禁止多头控股

2017-11-17 09:25:1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临近年末,补监管短板措施再出台。11月16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确立了股东、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根据《办法》,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制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较为市场瞩目的是,银监会还指出,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可以在证券市场通过公开交易购买商业银行股份,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产品合计持有一家商业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产品同时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专家指出,《办法》对今后保险利用资管产品对银行进行投资,应不应该进董事会,可以持有多少股权都做出明确规定,意义重大,可确保有章可循。

三位一体”穿透监管

银监会表示,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不清晰不透明,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

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事实上,此前无论是银监会《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还是《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都提到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股权和对外投资方面存在诸多乱象,提出要加强股东准入监管、股东行为监管和加强股权管理。《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也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关联套利行为作为整治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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