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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监管升级:“小路条”终结,内保外贷将成历史(3)

2017-11-07 09:46: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可谓现行海外投资审批体制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个步骤。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此处的确认函就是国内企业在进行特定境外并购项目前需要取得的,俗称“小路条”。

“小路条”,最初出现在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

彼时,“小路条”存在的目的更多是为了防止针对境外同一个收购或竞购项目,多个中国企业之间在非市场环境下非理性“自相残杀”的情形出现。因此,如果有多家中国企业向国家发改委就同一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小路条”,最终也只有一家企业能够获得确认函。现在,随着中国经济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决策的不断成熟与理性,这项制度也正式走向终结。

卓纬律师事务所秦雯莉称,事实上,2014年的9号令已经让前述“小路条”的法律依据(上述2009年的《通知》)失效。但“小路条”制度却并没有因为上述通知的失效而消失。根据9号令第十条的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仍旧需要取得“小路条”。

“内保外贷”将成历史

另一项通过“创新”绕过海外投资监管的模式也将走向终结,那便是“内保外贷”,也是此前个别企业大手笔在海外投资文化娱乐产业的重要方式。

具体来看,包括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合伙人王开定在内的多位业内资深律师都表示,新办法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了监管范围。

具体来说,根据9号令第二条,其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投资主体以其境外企业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除非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否则9号令不适用。实操中,一些项目通过境外融资且不通过境内提供融资或担保的方式来规避9号令下的核准和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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