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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监管升级:“小路条”终结,内保外贷将成历史(2)

2017-11-07 09:46: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政策也随着宏观局势出现调整。2016年末,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查,着力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过去两年中企赴欧美“买买买”的热潮终于降温。

彼时,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司长周柳军对第一财经记者称,在真实性审核中,他们发现,存在一些企业在非主业领域的大额投资、非理性投资。在他看来,推进立法,从国家层面推进制度设计则是下一步的计划。

“我们会重点关注负债率,不能在国内欠一屁股债,还去国外投资。”周柳军说,“我们会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提醒企业审慎决策。”

之后,在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指导意见》),通过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境外投资活动,较为详细地给出了下一步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向。

而从此次新办法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些最新的改革动向,已经结合了去年至今的各类监管经验。

“其实本质还是为了扩大监管范围,把之前那些想规避(直接出海)的路尽量堵死了。” 一位在对外投资领域的资深律师对第一财经记者称。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新办法的说明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发改委在9号令(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又称“9号令”)基础上,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形成了新办法。

“小路条”正式终结

与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共推出八项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方面,取消了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简化了核准、备案的申请手续,也放宽了核准、备案的时间底线。

梁国勇称,从新办法的情况看,该项行政法规包含对境外投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界定,涉及境外投资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全程监管等各方面内容,具备了对外投资立法的雏形。

最受关注的莫过于取消了实际执行多年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新办法拟进一步简化事前管理环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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