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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监管升级:“小路条”终结,内保外贷将成历史(4)

2017-11-07 09:46:4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而新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无论境内企业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均适用新办法。但同时,新办法明确,适用新办法的境外企业仅限于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如果开展境外投资的境外企业不受境内企业控制,则不适用新办法。

新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事实上,“内保外贷”模式早已受到监管。今年8月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在限制类项下,多位业内人士注意到,除了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还新增加了“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平台”这一项。实践中,很多时候做具体项目来进行海外并购,是设立SPV(特殊目的实体),通常指仅为特定、专向目的而设立的法律实体(常见的是公司,有时也有合伙等)。这意味着空壳的SPV(新设的海外平台公司如果不直接做实业项目)需要经过严格审批。

彼时,几位协助企业对外投资的人士还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内保外贷”等方式依然能做,与企业性质并无关系,只是成本提高了很多。

梁国勇说:“新办法第二条的定义完善、清晰,比9号令涵盖广泛,关键是将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不论母公司是否提供融资或担保)纳入管理框架,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不过,在上述一位资深业内律师看来,一个全球普遍的状况是,监管永远落后于实务操作,好在征求意见仍在持续,在12月3日之前,这些意见必然通过各类渠道,反映到监管者那里,以便更好地完善“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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