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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这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保险公司才是偿付能力达标公司(8)

2017-10-20 17:23:06    保监会网站  参与评论()人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审计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独立、客观地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审计师从业过程中,可以就相关信息与中国保监会进行沟通。审计师发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重大错误或舞弊时,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或出具报告。从业过程中,可以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与中国保监会进行沟通。对于从业中发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市场相关方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风险综合评级等监管工具,分析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识别保险公司的控制风险。

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将其计入公司的最低资本。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类:

(一)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

(二)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三)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的公司;

(四)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严重的公司。

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是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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