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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数字货币“对私”与“对公” 的两个场景问题(2)

2017-10-13 17:35: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难以逾越的网络支付的平台壁垒,限制了这些竞争性数字网络支付工具间的互联互通,在技术上来说,这些网络支付工具,也根本难以“自升成”为数字通货。“网联”的建立或将打破这种割裂分立与严重壁垒,根本而言,还是需要法定数字货币来作为真正的“通货”实现互联互通。“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定属性就在于,根绝“人为”地限制其流通使用,不论是技术限制抑或是商业性限制,这也可理解为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强制力来确保其通货地位。

第二个致命的“短板”是,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没有开辟出“对公场景”。

现实地看,对法人机构的支付需求而言,依然在总体上或整体上基于银行货币支付商,亦即根植于银行账户体系,而非网络账户体系。换言之,网络支付平台体系(或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个人,尚缺乏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和技术手段来对法人机构提供网络数字支付服务。简言之,网络支付平台体系尚不能开立对公(网络)账户,也就不能形成相应的对公场景。对公业务完全没有展开,甚或是封闭的,这是最为致命的局限。

为什么不能开启对公账户呢?首先,财务准入规范方面事实上是禁止的,使其不得开启对公账户。比较来说,个人在拥有与使用数字货币等数字资产时并没有相应的会计或账目的约束与限定,可以更为自由地享用数字化的便利;但是,法人机构的支付等财务性质的活动必须反映在账目上,受到相应的财务规则的约束。这就出现了,大量的电商销售款直接进入到个人网络账户,没有进入到电商法人的银行账户。因为,法人账户亦即公司帐户,还受限于银行账户体系的运行,无法与网络支付平台之间直接沟通,公司法人又不能直接开立网上第三方支付账户。这也就决定了电商交易还是依托于个人网络账户间的支付,换言之,这里只有对私场景,体现为个人网络账户之间的往来。法人的销售状况并不能实时地反映在电商法人的财务报表上,事实上,电商法人的财务报表依然是线下报表,并没有完成反映线上活动的数字报表。

因为,线下的税务体系并不能实现与线上的有效对接,线上的销售也没能直接反映为电商法人的营业绩效。这种状况发展开来,就决定了电商营收事实上的免税待遇。这也决定了,电商交易不愿设法开启法人机构网络平台支付账户。缺乏积极拓展对公场景的意愿,是网络支付的机构账户长期悬空而不能落地的原因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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