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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强:对林毅夫团队对我不实责难的回应与澄清(6)

2017-09-13 14:01:0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4、我只是根据你们的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从逻辑上论证了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也属于有为政府的集合范畴,怎么能怪我是歪曲呢?

对于有为政府的政府主导倾向是有为政府这个概念自由林毅夫及其团队提出之后就一直被学界、政府部门和业界的经济学家所质疑的。我以上的论断完全是根据王勇与华秀萍《详论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的内涵——兼对田国强教授批评的回复》(简称《王文》)一文中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而得出的。根据他们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新结构经济学定义的政府“有为”,既非“不作为”(inactive),亦非“乱为”(mis-behaving)。如果将政府所有可选择的行为作为一个全集,那么“不作为”与“乱为”这两个集合的合集的补集,就是“有为”的集合,如图1所示。

图1

将以上集合语言变成通俗语言,也可从他们给出的上图看出,他们所给出的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是:排除不作为和乱作为后的政府,称之为有为政府。并且,《王文》明确地说明政府的这种有为是事前有为,而不是事后有为,即允许事后犯错(也就是好心办了错事)。我在《我对王勇等人用集合定义的有为政府逻辑推理有误吗?》(2017年9月9日)(简称《逻辑推理有误吗?》)一文中,严格证明了以下命题:

命题:如果有为政府的定义是由《王文》中的集合定义所给出的,则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也属于王勇他们所定义的有为政府的范畴。

证明: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政府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难道不是?不是可以反驳),同时也是很作为的。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或指计委)掌握关于下面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非常有限,尽管根据这些非常有限的信息,其事前决策基于所掌握的信息是相对正确的(否则就是有心办坏事或计委的人员水平很差,即使根据掌握的信息有可能作不出相对于信息集下的正确决策),并且认为由此所做的决策是最优的(尽管事后可能是错误的)。这样,传统计划经济下的政府不是事前乱为的,尽管有太多事后乱为的决策。因此,传统计划经济满足他们排除了不作为和事前乱作为的情况,根据他们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从而属于有为政府的集合定义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