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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种情形可能被罚!国务院发布史上最严私募管理条例意见稿(3)

2017-08-31 09:04:39    中国基金报  参与评论()人

核心点二:几种情况不能成为私募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有5种情况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表示,有6种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私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其他情形。

点评:这次监管对私募管理人本身提出要求,有犯罪被判刑、被监管处罚、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没有清偿债务的情况,不能做私募公司掌门人,还有一些情形不能做私募的高管,其实都明确了成为私募、为投资者理财的资质要求,比如业内某知名私募因为操纵股价被监管处罚,以后不能再做私募了。

核心点三:没有登记不能使用“基金”字样

《征求意见稿》指出,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