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可以激动,但或者没有必要这么激动。
先看看我们在激动啥。
霸道的“301”
特朗普的行政备忘录中,特别强调了审查中国在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做法。一时间,美国的“301条款”成为热门。
有关贸易制裁的法规很多,为什么我们对“301条款”这么“情有独钟”而“闻之变色”?
的确,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即使在单边制裁方向,除了“特别301条款”,也还有“337条款”。
“337条款”也可谓久负盛名。与传统反倾销壁垒相比,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企业在补征反倾销税后一般还是可以进口。而“337条款”则可选择产品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封杀,还能阻拦所有的与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产品相关的整个行业。2002年以前,其“受害者”主要是日本和我国台湾;2002年以后,我国大陆成为遭受“337条款”调查最多的国家。
“337条款”够厉害了吧?“301条款”更厉害。
“337条款”的申诉主体必须满足,一是必须是美国当前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人;二是被诉方的进口产品有侵犯其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的可能;三是其企业属于美国国内应受到保护的生产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业;四是其企业的发展受到了摧毁或实质损害。
而“301条款”呢?有“四不”。第一,不一定需要有主体申诉。有人哭诉也可以,没人哭诉,贸易代表自己一高兴了,就可以进行调查;第二,不一定局限于美国。这种所谓的“不公平”可以发生在与美国有商品贸易或服务贸易往来的国家境内,就是说,想和我来往,就得接受我可能办你;第三,不一定是具体行业或公司,而是该国整个国家的任何一个行业;第四,不一定有“实质”损害。基本上靠贸易代表觉得。
定义很宽泛,自由裁量权很强大,“301条款”很霸道。
对谁动过手?
无论是“301条款”或者“特别301条款”,以及“超级301条款”,从历史上看,多数是以协商和和解告终。
1995年的美日汽车贸易战,美国根据“301条款”,单方面宣布对日本贸易制裁,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以此威胁日本向世界汽车商开放市场,并且加强市场透明度和竞争性。不断施压下,与日本达成了基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