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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稳步发展 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提升(5)

2017-08-09 09:08:23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一项根本制度,也是整个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投资者适当性新老办法的更替,是投保工作制度建设的重大成果。

201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实施五年间,对证券行业树立投资者适当性理念、证券经营机构建立适当性管理制度和流程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在这些经验之上,2016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老《指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强调投资者要分层、产品或服务风险要分级,并明确了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和产品服务的评估办法。

夯实投资者保护制度建设的同时,投保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实现手段也都有了新的突破,这也成为十八大以来资本市场建设的又一硕果。

在我国资本市场“散户市”的结构中,中小投资者在专业能力、信息、资金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也相对较低;而客观上,还要面临着行权难、维权难的困境。201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

为落实《意见》提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成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专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由此,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体系,在中国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的履行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同时,再添投服中心以普通股东定位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强有力保障。

“投服中心的构建及其中小投资者保护创新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因应一种强烈而现实的市场运行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看来,在我国证券市场转轨时期,建立由证监会统筹监管,与准行政性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存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是我国完善中小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必然方向和重要措施。

投服中心总经理徐明介绍道,投服中心坚持普通股东定位,通过市场角度和法律手段,履行法律法规赋予股东的各项权利。此外,投服中心还创新了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和实现路径,包括事前持股行权试点机制、事中证券期货纠纷小额速调机制、事后证券支持诉讼机制,进一步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途径,丰富中小投资者维权救济手段,完善中小投资者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