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组织租赁) 各区(市)县按照以下原则组织租赁:
(一)申请人按照人才类别由高到低依次选房;
(二)相同人才类别的申请人选房顺序通过摇号确定;
(三)各区(市)县立足当地产业发展导向,自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条件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出售价格) 人才公寓出售价格为人才入住时的市场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参考同区域、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房源购买) 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经审核仍符合人才公寓准入条件且绩效评价合格的,可申请购买所租住的人才公寓。申请购买有效期为租住期满5年之日起6个月内。到期未提出购买申请的,应退出人才公寓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 建立人才安居绩效评价机制,将人才在岗工作情况和贡献等作为评价要素,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年度对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安居工程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退出管理)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收回所租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撤销的,或经考评不符合继续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
(二)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四)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六)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申请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或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在本市购买住房,不再符合相应人才安居准入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违规处理) 对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违规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立即收回住房并追缴违规享受的减免租金。租金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负责向相关申请人追索。对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个人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在成都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及市房管部门网站公开披露,并抄送成都信用网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征信部。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 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人才安居工作受理审核、房源筹集、租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制定要求) 各区(市)县参照本细则制定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