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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住由政府提供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按入住时房价购买(2)

2017-08-04 09:10:37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组织部门牵头、人社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人才公寓建设需求计划;市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宣传、科技、教育、文广新、民政及社科等部门配合,负责认定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的人才资格和产业高技能人才资格,并确定人才在《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所属类别等工作。

市经信部门牵头、农业、商务、物流部门配合,负责制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建设需求计划,并认定产业新城(工业园区)企业等工作。

市国资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政府开发公司,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龙泉驿、青白江、温江、新都、双流、郫都区(以下简称11城区)房源的建设、筹集。其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源的建设、筹集。

市房管部门牵头负责人才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的统筹管理、人才安居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安居工程的具体工作,包括确认安居资格、租售房源、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居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安居方式)  人才安居方式包括人才购房支持、人才公寓租赁和购买、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租赁等方式。

第五条(购房支持)  住房限购期间,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

第六条(人才公寓)  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中A、B、C、D类标准的人才,可申请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租期为5年,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租住由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满5年后可申请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购房后5年内不得出售。

第七条(产业新城(工业园区)配套住房)  产业高技能人才可按职住平衡原则申请租住产业新城(工业园区)的配套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根据企业和项目情况,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与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自建人才公寓或倒班房,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提供给本单位的基础人才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