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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红:智能投顾业务征税面临双重挑战(3)

2017-07-26 20:31: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当然,金融商品的交易是频繁的,并且在不同的时点进行交易,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会存在差异,也不排除在持有期间会有价值的波动,或出现浮盈的情况。在税收上虽然遵循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趋同,但是,更为有效使用的方法是以收付实现制来确认与计量。这也是和税收的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相匹配的,只有当纳税人具有足够的货币资金进行纳税时才应确认为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当然,这个原则在应用时,智能投顾需要加以考虑,在涉及投资组合时,无论是运用传统方法,还是运用人工智能的各种算法,都万变不离其本,在高市价时转让必然带来高的增值额,从而带来高税负,会削弱投资的收益。因此,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对于交易时点的选择是需要考虑税收因素的,因为整体的回报应该是税后的回报。

智能投顾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

智能投顾业务中的增值税问题需要与近期资管增值税相关政策相结合。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首先,以上税率远低于金融行业所适用的6%的标准税率。这将有利于金融业务向资管业务的倾斜,同样是金融业务,资管业务只要交一半的增值税,自然会对于推进大资管时代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简易计税方法是不需要考虑抵扣的,意味着会大大地降低资管项目税收的管理成本,因为不需要抵扣了,所以也就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进项抵扣管理。此外,金融商品很难去准确核算各种进项,所以一般计税法名义上抵扣会降低税额,但实际上难以操作。

第三,覆盖的范围很广,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这意味着,大资管时代的多项业务可以适用优惠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