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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PPP条例征民意:拟用正面清单遏制“假PPP”(3)

2017-07-24 09:16:06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民营资本参与率不高一直困扰着官方。这与一些地方官员出于审计、舆论压力和不信任,通过设置隐形门槛将民营资本拒之门外有关,也与民营资本担心地方政府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缺乏有效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

龙元明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苗纪江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做PPP项目遇到的坎儿不少。比如一些项目投资额不到10亿元,地方却设置了总资产50亿元甚至百亿元的高门槛,把民企拦在门外。”

为确保民营资本能够被公平对待,此次PPP条例意见稿规定,国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依法平等参与PPP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依法参与合作项目。

为确保PPP合同能够正常履约,保障合理回报,条例规定,PPP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金永祥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实此前部门规章也强调保障民营资本合法权益,但这次法律层级更高的PPP条例再次强调这些内容,地方不做将违法,这将促进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PPP项目。

此次条例明确,在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合作项目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公示变更事由及内容,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内容涉及财政支出事项变动、价格调整的,应当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规定程序。

苗纪江表示,这就确保政府在未来合作中履约,避免了“新官不理旧账”。

他发现,此次条例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拟定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征求潜在的社会资本方意见,“这一条很有针对性,一些地方政府在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时不征求相关社会资本意见,闭门造车,项目仓促推出后容易造成流标。”

金永祥表示,此次PPP条例意见稿明确项目争议可以提请仲裁,这意味着业内关于项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争论有了答案,即民事合同。相比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