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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3)

2017-07-20 12:01:29    中国证券网  参与评论()人

(三)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净资产扣除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包括本项投资在内)为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战略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控制类股东,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

(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十一条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承诺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三)层级简单,结构清晰。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

第十二条投资人为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事务与保险业相关;

(二)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三)经上级主管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投资人为境内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所在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除符合上述股东资质要求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二)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

(三)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四)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发起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三年以上;

(二)公司治理良好,内控健全;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四)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关键词:股权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