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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2017-07-20 12:01:29    中国证券网  参与评论()人

今日,记者从保监会获悉,继去年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后,保监会形成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前意见基础上,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去年征求意见稿显示,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控制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战略类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财务类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而二次意见稿则修改为,投资人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二次意见稿显示,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保险公司股东细化,分为四类:

(一)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控制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质优良,关系清晰;

(二)结构合理,行为规范;

(三)公开透明,流转有序。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以下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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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