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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最新六大细化安排:新股申购纳入其中(4)

2017-07-14 09:12:39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对此,监管人士确认,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不必现场进行双录,可进行单录。“单录的是告知和警示的全过程,不是整个过程”监管人士表示,非现场情况下告知和警示符合要求的电子方式,是《电子签名法》。

需要注意的是,非现场情况下的风险较大,对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审核、告知、警示灯留痕要求高。

细化五:券商自行制定产品风险名录

《指引》将投资者和金融产品分为五类五级,即“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

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券商应当告知投资者,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并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

券商中国记者询问多家券商后了解到,部分券商将采用征求意见稿中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而部分券商正在自家独立的产品名录清单。

监管部门近日明确,监管层不会制定统一的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这不现实,经营机构是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制定清单是行业自己的事,风险因素变化较快,动态调整,证券业协会没法及时更新;这也涉及到商业机密,破坏竞争。”

各家清单不一致怎么办?监管人士表示,券商应自行制定产品名录,描述各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供行业参考,风险特征主要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复杂性、可理解性、流动性、透明度以及损失程度等因素。

“机构之间差别较大,不能自圆其说或没有合理依据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管人士要求,券商可以参考其他自律组织的产品风险名录,但需要从严执行,最终仍是机构自己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