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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最新六大细化安排:新股申购纳入其中

2017-07-14 09:12:39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场持久战,券商多个业务条线亦需参与其中。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监管部门近日召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专题培训,明确要求,券商投行业务整体上纳入适当性管理。

“网上申购的不做要求,网下的要做好,各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对股票、可转债的风险分级情况,及了解客户信息进度进行具体操作。”监管人士表示。

针对经纪业务适当性管理,监管人士要求,券商需要在开户环节进行适当性管理,在授予相关交易权限后,执行投资者在该权限下买卖二级市场产品指令的,不重复适当性管理,即不做一一匹配等安排。

“但是,后续的持续更新和动态管理应当适用;开通新交易权限的,需要适当性管理。”监管人士还明确,券商销售相关软件或小程序时,按实质重于形式进行判断,“实际上构成提供投资建议或荐股或推荐其他产品的,包括个股或者投资组合,都要进行适当性管理。”

多位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投行人士均回应称,目前正在落实适当性管理,按照公司内部统一编制的适当性制度来进行具体操作。“产品分级和客户分级标准都是公司统一定,经纪、资管、投行(业务部门)执行就好了。”北京地区一家中型券商高管说道。

据了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作为适当性义务主体的券商在具体落实《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下称“《指引》”)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疑惑”。下文将逐一呈现监管部门提出的六大细化操作。

细化一:投行业务纳入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这是《指引》第二条的规定,而针对条款中“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的界定,多家券商出现了不同理解。

对此,监管部门近日明确,券商销售金融产品,即包括自销和代销,“金融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证券、基金、期货、衍生品及其他。”

而针对提供相关业务服务,则以“列举+兜底”的形式明确。“所列举的服务不是全部,经营机构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个案判断。”监管人士表示,并不是所有服务都需要适当性管理,为限定相关服务范围并提供判断依据,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作为界定性语言进行明确。如果证券公司提供的服务,其目的或结果导致投资者买入相关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指引》,进行适当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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