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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最新六大细化安排:新股申购纳入其中(3)

2017-07-14 09:12:39    券商中国  参与评论()人

细化三:投资者交易行为分析

《指引》第八条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

对此,监管人士提出了以下五点细化操作要求:

1、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很多,通用的是评估问卷;

2、问卷存在局限性,如何科学全面易懂、投资者能否真实准确填写是难点,容易流于形式

3、评估问卷参考模板,经营机构可以补充完善;其选项设计、分值设定、等级分值区间设置由机构按照要求确定;

4、不同机构对同一投资者评级不一致的问题:不能差别太大;

5、券商除了让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还可以进行“投资交易行为分析”来综合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除了通过让投资者填写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来了解投资者基本信息,监管人士要求,了解投资者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包括机构主动查询了解、由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开展问卷调查、正式或非正式沟通交流等,普遍通用的做法是由投资者填写基本信息表和问卷。

“基本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也需了解,经营机构需要履行了解投资者信息的义务。”监管人士表示。

细化四: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单录”

《指引》第六条要求: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