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正文

证监会开罚博元投资:罚款14名董监高 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5)

2017-07-13 15:03:06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余蒂妮、张丽萍参与审议了博元投资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并作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的保证。

以上事实,有博元投资及相关公司工商资料、财务凭证及其附件、明细账、相关合同,汇票复印件、银行对账单、相关票据和账户查询资料、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告、相关会议文件、博元投资及相关公司出具的说明文件、现场勘查记录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第一,根据《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博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应为李晓明和余蒂妮。而博元投资在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为余蒂妮,未按规定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博元投资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第二,博元投资虚假披露公司部分股改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第三,博元投资通过虚假交易导致其2011年至2013年年度报告、2012年至2013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和利润,2014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余蒂妮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丽萍为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作为博元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余蒂妮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

本案调查过程中,因发现相关主体涉嫌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我会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已对上述当事人依法追究其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