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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与中植系“反目” 上市公司诉请股东抛售自家股票

2017-07-10 15:22:5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冲突,始于一年半之前。

根据披露信息,2016年1月13日—15日,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新睿银”)分三次买入荃银高科312万股,增持比例约为0.98%。随后,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新融鑫”),又在2016年2月25日、26日,分别增持1175万股、1272万股,增持比例3.71%、4.02%。

根据2016年12月的补充披露报告,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中融信托、中融基金、中融汇信期货32.99%、49%、94.5%的股权。而包括中融信托在内的公司,均为中植系成员。换言之,中新睿银、中新融鑫为一致行人。

按照现有规定, 首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在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书,并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此外,在报告期期限内、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停止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增持完成三天后的2016年2月29日,中植系公开披露了增持情况。但披露显示,中新睿银、中新融鑫合计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并未立即停止买入,而是继续增持到8.71%。2016年3月,安徽证监局已对中植系出具警示函,认定其违规增持。

2016年3月,荃银高科就此起诉中植系,并被合肥中级法院受理。 7月6日,第一财经了解到,荃银高科在庭审中提出了两大诉求:第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方中植系违法增持的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并限制对应的表决权;第二,判令被告方在二级市场抛售超比例买入的荃银高科股份。

荃银高科方面代理律师对第一财经称,在辩论环节,中植方面律师也提出了两点反对意见,一是荃银高科作为诉讼主体,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在二级市场抛售违规增持股票的要求没有依据,且已由安徽证监会进行了处罚。

“我们不是没有发公告,而是按照规定,在增持后三天内,及时编制了权益变动书,并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完全遵守、符合监管规定。”中植系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至于增持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入,也咨询了券商、律师,但认识上存在偏差。而且,安徽证监局已对其进行了处罚,类似行为此前并无先例,法律上缺乏依据。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是相辅相成的,但行政责任的承担,并不影响民事责任的追偿。”荃银高科代理律师称,虽然安徽证监局已对中植系出具警示函,但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并未结束,目前尚未结论。

第一财经获悉,7月5日的庭审结束后,荃银高科、中植系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后调解。而中植系上述人士则未明确表态,仅称不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预测,但充分信任法院的判断。

从蜜月到反目

被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的“中植系”,与荃银高科曾有过一段短暂的蜜月期。在2016年增持前,双方还计划进行一系列合作,并签订了协议。

中植系与荃银高科的往事,最早始于2014年7月。2014 年7 月,张琴与重庆中新融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新融创)签订协议,由后者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中新融泽,通过股份受让收购荃银高科总股本的12.36%、不少于2000 万股的股份。双方还约定,中新融创与张琴按49%、51%的出资比例,共同成立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持股公司。

“公司上市前拿出部分的股权奖励技术团队,上市后又进行股权激励,一直存在股权分散的问题。”荃银高科董事长、总经理张琴称,当初引入中植系,就是为了解决股权分散的问题。当时双方曾约定,通过共同成立一家公张琴控股的持股平台,并成立规模10亿元的并购基金。万元的公司,接替中新融创成为中新融泽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4年7月至10月,中新融泽受让了荃银高科1251万股,持股比例7.9%,成为第三大股东。

同时,荃银高科还推出了一份定增方案,中新融泽以7.24 元/股的价格,认购不超过690 万股。若定增完成,中新融泽将持有荃银高科4.17%的股份。2014年8月8日的股东大会上,因未获得参与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股份通过,上述方案遭到否决。

此后,经过一年多的相安无事,2016年1月份开始,中新融鑫、中新睿银突然出手,在二级市场增持上述8.71%的荃银高科股份。加上此前受让部分,中植系已经持有荃银高科16.61%的股份,持股数量达到5262万股。

根据年报披露,截至2015年底,张琴持有荃银高科2779万股,持股比例仅为8.77%。第一股东贾桂兰持有3007万股,持股比例9.49%。增持之后,中植系三家公司的持股比例,已经远远超过张琴。在此情况下,张琴于2016年12月增持了荃银高科1.93%、617万股的股份,持股比例增加至10.62%。截至2017年3月底,张琴持股比例为10.93%,但仍与中植系持股数量相差甚远。

双方对簿公堂,皆因控制权的争夺。同时,双方均对对方发出声讨,声称遭到了对方的“伤害”。

“中植系增持的时候,就说是为了控制权。”张琴称,中植系进入后,当初约定的产业并购基金并未成立,且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干扰。2015年,该公司收购四川同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路农业)的方案,也遭到中植系否决。她还称,由于受到中植系干预,2017年10亿元销售、6000万元净利润的计划,实现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中植系对获得荃银高科的控制权并不讳言。上述该公司人士称,该公司对荃银高科德投资,是长线投资,短期不会减持,而且对农业的发展空间长期看好,是其重点关注的细分领域,2014年以来就在人员、项目、资产等方面进行储备。

该人士还称,中植方面希望上市公司能取得良好发展。但最近几年荃银高科的业绩不佳。收购同路农业时,存在估值偏高、尽调不充分、定增价格偏低、部分现金支付等四大问题,导致原股东大量套现,不能与企业共同成长。因此,中植方面才投了反对票。

暴露法律盲点

荃银高科、中植系的反目,也令违规增持的监管、法律处理问题暴露出来。其中存在的法律盲点,也引起了市场争议。

中植系上述人士向第一财经表示,增持荃银高科时,正值市场下跌,其增持行为是响应监管号召,且该公司的信披完全遵守、符合监管要求,交易方式也符合交易规则且并未故意隐瞒。未停止及时买入,是因为对监管规则存在误解。

该人士还称,由于此前确实并无太对先例,荃银高科要求其卖出违规增持的股份,并限制其表决权的诉讼请求,在法律层面并无依据,况且监管机构已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罚。

处理类似行为时,上述情况恰恰是目前存在的棘手问题。迄今为止,与荃银高科情况相似的,只有上海新梅一例。

2013年7月至11月,王斌忠利用多个账户增持上海新梅14.86%的股份,但截至2014年6月13日,王斌忠并未披露增持账户受同一人控制或一致行动人的关系。2015年11月,证监会做出处罚,责令王斌忠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但对于如何改正,监管的相关处罚却未明确界定。如今,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争端,如何解决也存在同样的疑问。

“已经构成实际举牌,但没有及时停止买入,肯定涉嫌违规,会受到行政处罚。”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华浩向第一财经说,此类做法侵犯了投资者知情权,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但类似情况确实没有太多先例,监管调查结果出来以后,如何处罚也存在困难。

不仅如此,违规增持的股票如何卖出,也是一大问题。刘华浩说,是按当时买入价卖出,还是按目前的市场价卖出,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操作具有很大难度。另一方面,就算法院、监管认定种植系违规,但也没办法否认违规增持股票的所有权。

“买的是所有权,侵害的监管权和知情权,处罚归处罚,但股票所有权没法否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光也认为,对于类似情形,一方面处理先例不多,另一方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起来确实存在难度。但如果不存在其他情形,此类行为的性质并不是太严重。

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前资深投行人士黄建中认为,违规增持或增持后不及时披露,并继续买入,可以降低举牌方的买入成本。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违规增持使持股比例超过原第一大股东,造成了第一大股东变更,属于重大事项未披露,而这是这是“很大的事情”,性质要比信批违规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市场危害较大。

“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因为违规成本低。”黄建中说,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现有规定对违法行为处罚太轻,二是现有规则的处罚不明确。张维光也认为,在法律缺乏明确约束的情况下,此类行为曝光后,一旦被群起效仿,可能会对市场形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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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卿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