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荃银高科与中植系“反目” 上市公司诉请股东抛售自家股票

2017-07-10 15:22:5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荃银高科与中植系的冲突,始于一年半之前。

根据披露信息,2016年1月13日—15日,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新睿银”)分三次买入荃银高科312万股,增持比例约为0.98%。随后,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下称“中新融鑫”),又在2016年2月25日、26日,分别增持1175万股、1272万股,增持比例3.71%、4.02%。

根据2016年12月的补充披露报告,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中融信托、中融基金、中融汇信期货32.99%、49%、94.5%的股权。而包括中融信托在内的公司,均为中植系成员。换言之,中新睿银、中新融鑫为一致行人。

按照现有规定, 首次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在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书,并向证监会、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期限内,不得买卖该公司股票。此外,在报告期期限内、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停止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增持完成三天后的2016年2月29日,中植系公开披露了增持情况。但披露显示,中新睿银、中新融鑫合计持有的荃银高科股份达到5%时,并未立即停止买入,而是继续增持到8.71%。2016年3月,安徽证监局已对中植系出具警示函,认定其违规增持。

2016年3月,荃银高科就此起诉中植系,并被合肥中级法院受理。 7月6日,第一财经了解到,荃银高科在庭审中提出了两大诉求:第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方中植系违法增持的3.71%股份的民事行为无效,并限制对应的表决权;第二,判令被告方在二级市场抛售超比例买入的荃银高科股份。

荃银高科方面代理律师对第一财经称,在辩论环节,中植方面律师也提出了两点反对意见,一是荃银高科作为诉讼主体,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在二级市场抛售违规增持股票的要求没有依据,且已由安徽证监会进行了处罚。

“我们不是没有发公告,而是按照规定,在增持后三天内,及时编制了权益变动书,并且进行了充分披露,完全遵守、符合监管规定。”中植系有关人士对第一财经称,至于增持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入,也咨询了券商、律师,但认识上存在偏差。而且,安徽证监局已对其进行了处罚,类似行为此前并无先例,法律上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