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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征税办法需抓紧明确(4)

2017-06-27 20:37:5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资管产品征税如何操作有待政策明晰

虽然140号文明确了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财税[2017]2号文明晰了资管产品2017年7月1日之后的运营收入才征税。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可是,时间已经非常接近7月1日了,因此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

首先,关于资管产品征税的时点是否会递延的问题,既然征税的政策已经明确,若延后则必须要有重要原因。目前需要出台的仅是征税操作的管理办法,原则上若政策确定了,征收管理上的难题不能构成政策递延执行的原因。

其次,如果政策按期执行,那么采用何种计税方法呢?目前增值税一共有三种计税方法——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及差额计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差额计税的方法。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作为税基,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但是,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意味着不同金融机构以及不同类型的金融服务收入,其计税方法是不一样的。

至于资管产品具体采用哪一种计税方法,还有待明确,显然简易计税方法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方面当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时有利于降低应纳税额,另一方面简易计税的税率通常低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对于降低金融企业税负有利,但假设不同金融服务的税率不一样会导致未来金融机构在主营业务上的转变,促进资管产品的发展。

三是税收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协调问题。资管产品涉及到证监会、银监会等多个金融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均有一定的监管要求。例如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有差异,但在税收上是否应一致?又例如关于保本与非保本型资管产品税收上存在差异,但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资管计划不得宣传保本保收益,也不得在任何产品文件、合同中体现保本收益。以上这些问题均需在税收政策与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之间加以协调。

总而言之,资管产品的征税问题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税收政策应有利于资管产品的发展,为中国的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及选择。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