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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征税办法需抓紧明确(2)

2017-06-27 20:37:5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三是资管产品管理人有双重纳税人身份。一是收取管理费的纳税人,二是获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显然,资管产品管理人并非投资收益获得的主体,因此,投资者认为会加重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税收负担,最终挤占其利润。事实上,纳税人及负税人既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主体,也就是纳税人不一定是税收最终的负担者。增值税便是典型的例子,在供应链中会涉及多个企业,但最终税收负担应由最终消费者来承担。

因此,资产产品管理人是否会承担投资收益部分的税收负担,关键看税负能否转嫁,而这种转嫁的载体无疑是价格。通过定价转嫁出去了,则由投资者负担;转嫁不出去,则由资管产品管理人负担。但是,资管产品的投资收益受市场、消费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难以转嫁,所以,另一种设想便是,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管理费等中间业务服务的收入涉及的税收由资管产品管理人负担,而投资收益的税收由资管产品管理人来代扣代缴。

但是,一些资管产品以净值来核算的,也就是并非税法所指的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而是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再扣除管理费、手续费等为净值,因此,就净值再代扣代缴投资收益的增值税难以操作。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因此,公募基金在产品运营过程中是免增值税的。这意味着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对于公募基金而言主要还是在管理费上征税。

资管产品的税收优惠新政

对于资管产品的投资,需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所产生的影响,以不同债券类型产品的收益为例,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利息均免增值税,但企业债的利息是应税的,则在比较不同债券类的收益时不能仅比较税前收益率,而应比较税后的收益率。自2016年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以来,笔者认为以下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关注:

一是保本型金融商品的收益征收增值税,而非保本型的金融商品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具体而言,“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由此可见,金融商品是否保本关系到是否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