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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征税办法需抓紧明确

2017-06-27 20:37:5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近期,由于房地产市场的限购,在有限的投资渠道中,资管产品成为了投资者更为关注的领域。但是,任何一笔投资均需要考虑税收的因素,只有税后的投资收益才是投资者所能获得的真正回报。

适逢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金融业“营改增”,根据相关的税法规定,无论是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还是各种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均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且这两类性质的收入税基均为全额,没有扣除。此外,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也需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6%的增值税。因此,资管产品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谁应该是纳税人?该如何征税?这些问题引起了投资者的高度关注。

140号文件引起的反响

业界所称的“140号文”是指财税[2016]140号文,文中明确指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虽然,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具有双重身份,其除了为投资者提供信托、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以外,还提供了服务、获得了管理费收入,但是,无论是从产品还是服务的角度,其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是恰当的,也便于资管产品的征税,尤其是当投资者为境外投资者时,对境外的征税更需遵循源泉纳税的原则。

二是,当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有多个资管产品时,是否应该独立纳税?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即使在税法中确认了纳税主体的身份,但在具体操作中,纳税人仍然需要到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当然,对于资管产品的征税还需要考虑到一些金融行业监管的问题,例如关于信托,自有资产及信托资产需要分别核算,因此,有些投资者会认为拥有多个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无法统一计税。事实上分别核算不代表无法统一计税,之前建筑业改革已有先例,老项目简易计税,新项目一般计税,均为分别核算,统一计税,只是老项目的进项无法抵扣新项目的进项。因此,可以判断,即使资管产品简易计税,也不影响金融业表内业务的一般计税,并且同一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可就其所拥有的不同资管产品分别核算,但统一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