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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征税办法需抓紧明确(3)

2017-06-27 20:37:5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有的投资者觉得保本的金融商品既包括保本保收益型,也包括保本不保收益型,两者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前者征税而后者不征税。如果按照法规的要求,在此是否征税与收益无关,仅与本金有关,只要合同中约定本金能够到期偿还的,无论收益是否保障均需要征税。当然,收益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更高的风险,因此在税收上给予减免会鼓励大家投资于高风险金融商品。通常金融商品的定价会与风险相关,但税收仅是在政策引导上的一种安排,无法做到如金融产品定价上那么精确。但是显然,税收政策上的差异会引起金融产品研发及创设上的一些改变,去迎合政策的波动。

二是关于资产管理产品是否持有到期的征税问题。根据140号文,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不需要纳税,如果资产管理产品没有持有到期便转让了,则属于金融商品转让,需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征税,但法人投资者与自然人投资者是不一样的,法人投资者通常要征税,而自然人投资者有优惠政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增值税。假设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则需要区分为“保本型”或“非保本型”产品,前者取得的收益属于贷款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后者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三是2017年7月1日前后运营收入是否应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7]2号文的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对于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如于2017年7月1日前获得的应及时确认,按免税处理。而7月1日之后确认的收入则应按征税处理。此外,还有一个正负差抵免的问题。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1~4月份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2016年5~12月份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当然,2017年7月1日之前的负差可结转至7月1日之后并与之后的正差相抵。因此,在7月1日前获得了正差并在此前确认了收入的则按免税处理。若在7月1日前获得了负差,则可将其结转至7月1日之后与正差相抵。